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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屋买卖中善意取得的认定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06日
房屋买卖中善意取得的认定  意见一: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购买共有房屋的买受人,如果是有偿善意购买,那么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侯某购买房屋已支付相应的对价。对于侯某购买房屋是否善意,凭借侯某与任某的同学关系,加之在任某之父死后任某持有房屋原始票据及合同的情况,侯某有理由相信任某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同时结合天民公司“周某对任某由侯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知情并认可”的陈述,可以认定,侯某购买该房屋是善意的。而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数年,原告主张撤销也丧失了撤销权行使的基础。故本案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意见二:侯某购买该房虽支付了对价,但他并非善意购买。因为侯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该房征得了房屋其他共有人周某以及任某之弟任乙的同意。第三人天民公司虽然声称其与侯某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在周某的要求下签订的,但因合同上只有天民公司的公章及侯某的签字,并无周某的书面确认,故天民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其真实性无法考证。综合各方的举证情况,可以认定,侯某购买该房并非善意,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对于任某持有房屋原始购买合同及票据原件的事实,因任某系房屋共有人之一,其持有上述材料符合常理,且不动产,不能仅凭“持有”推定“所有”。对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周某系在得知任某与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且侯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在此之前对房屋买卖知情,故周某撤销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