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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证明标准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02日
中国的司法证明标准
1、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明确条款,但是从相关立法条文中可以推导出其潜在思想。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我国证据法学界对证明标准的传统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应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1条的规定,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分”。
通观现行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既反映了我国证明标准制度的鲜明特点,也折射出其重大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将证明标准定格为“案件事实清楚”,而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是哪一种“事实清楚”,即是指客观真实还是指法律真实,是指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是指实质真实还是形式真实?这就使得司法人员难以把握,造成了证明标准上的模糊性、随意性。(2)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的统一意味着证明标准一元化,这不同于世界各国的一般规律,也不科学、不合理。综合上述两点认识,不难发现,实际上我国诉讼法是将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混淆起来了,这才是问题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