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式十九
撤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名称:
类别:
原申请号:
原申请日期: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申请人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为原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撤回(同时必须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
3.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时,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未交回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