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举证的方法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3日
今天遇到一律师在举证时,念证据目录,对证据的说明,以证据目录中的证明对象为说明内容,对这一种做法,我觉得不是特别合适。
一、这种做法,法官和仲裁员的接受度差
律师在整理证据目录时,会分析对比证据,最终形成书面的证据对象,写在证据目录的证据对象栏目里。这个表述,是律师分析对比证据,结合案情之后,提炼出来的一个结论性的表述。这个表述,有一定的浓缩度。如果律师在举证时,只是单纯表述这样一个具有高度浓缩性的结论,一般情形下,法官和仲裁员,在事先没有详阅卷宗,没有认真查阅证据的前提下,法官和仲裁员,是很难理解和接受这个结论的。
同时,这种行为,事实上是把阅读证据、理解证据这个工作,转嫁到了法官或者仲裁员的身上,无形中增加了裁判者的工作量,对于律师而方,是一种很不专业也不职业的行为,所以也容易引起裁判者的反感,进而造成裁判者的抵触。
二、这种做法,实际上使举证方错失了一个说明自己理由,说服法官或仲裁员的一次机会,增加了庭审的工作量
律师的责任是在庭审中,将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说明清楚,让裁判者接受和认可,进而才可能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结果。在上述举证情形下,如果法官和仲裁员,没有进一步向举证方了解证据的详细内容,转而要求对方质证时,一旦质证方比较专业,提出了详细说明式的质证意见,很容易使法官和仲裁员偏向于认可质证方的意见,造成对举证方不利的局面,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即使遇到特别职业的法官或仲裁员,他们在注意到质证方意见时,会反问举证方的意见,以进一步查明事实。这种质问,无疑是给了举证方第二次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但是这一次机会,远远不如在第一次举证说明时,详述举证意见为妥。这种情形的产生,无形中增加了庭审的工作量,已经使举证方陷入了不利的境地。
三、重复性的意见,容易引起裁判者的反感
即使有第二次表述机会,由于第二次的表述是对第一次的表述详述,即使在表述深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内容往往难免有一定的重复。这种重复性的做法,更容易引起裁判者的反感,造成裁判者心理上的抗拒。
这些状况的造成,我皆认为与律师的专业能力有关。而作改进的方法如下:
1、在意识上,律师一定要珍惜每一次发言的机会
律师是一个高专业度的工作,它要求律师一定要珍惜在庭审中的每一次发言的机会。千万不要寄希望你还有第二次重复发言的机会。在这一次机会中,一定要将自己的说理表述清楚。
2、在实际表述时,一定要重视表述证据的具体内容
律师在举证时,一定要表述证据的具体内容。比如劳动合同,如果举证人想用劳动合同证据工资金额,一定要提醒裁判者注意劳动合同的第几页第几条,并且念出相应的合同条款,再表述出来该证据的证明对象。这还是单一证据证明单一证明对象的一种简单的表述方法。
如果是混合型证据,结合在一起来证明一个对象时,一定要将各个证据相关连内容,按照一定的顺序,一一展示证据内容,再导出证明对象。
如果是混合型证据,结合在一起来证明多个对象时,这种情形下进行举证说明,难度比较高。我个人建议最好进行一个分类说明,这样比混合在一起说明要好。
3、要注意裁判者的思维痕迹
律师在庭审中举证,是为了让裁判者接受举证结论,不是简单地为了说明而说明。而任何人接受结论,都必然会有一个思维的痕迹,都有一个认识了解、理解、合理性怀疑和接受的过程。上述技巧,只能够使律师做到使裁判者认识了解、理解律师所说明的内容,如果想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接受这两个程度,还远远不够。排除合理性怀疑和接受,需要律师具备更有高度的举证说明技巧,要说明清楚自己证据链之中的合理性,展示合理性,同时牵引出对方证据之间的不合理性,这一种技巧,更具有柔性和弹性空间,需要律师更深刻地思考。
律师工作,真的是一个专业程度很高的职业,大多数律师,对这个职业缺乏深度的思考,导致做的案件半生不熟,造成裁判者轻视律师,当事人不认可律师价值的现象,进而造成律师行业的整体评价下降和社会形象下降。如果每一个律师,都能够在专业道路上深刻检讨自己和成长自己,我相信这个职业,还是能够凭自己的专业所长,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