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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有权探望继子女吗?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5日
【案情】
2007年,张某与李某结婚,李某系再婚,并带着与前夫所生儿子小宝。婚后,张某非常喜欢小宝,并为此没有再要孩子。2016年张某与李某感情不和离婚,小宝判由李某抚养。张某时常探望小宝,李某以张某不是小宝亲生父亲为由拒绝。
【评析】
张某有没有权利探望小宝?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父对继子没有探望权。张某与继子小宝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继父继子关系,是因由着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存续状态而形成,现在张某与李某离婚,张某与小宝之间既无血缘上的天然亲子关系,也无婚姻基础上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所以离婚后,张某便不是小宝的继父,双方之间不构成关系,所以张某不能主张探望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父对继子有探望权。张某抚养了小宝9年,尽了抚养义务,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根据父母离婚后的探视子女方面的规定,并没有限定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张某与小宝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张某与李某结婚,张某便与小宝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即继父子关系。而事实上张某虽不是小宝的亲生父亲,即对小宝尽了9年的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二、符合探望权的立法初衷。探望权是赋予了非直接抚养方与其子女沟通联系、言传身教的机会,既满足了子女对父爱或母爱的渴望,也满足了父母期望与其子女亲近的愿望。张某与继子小宝共同生活了9年,对于张某来说,他始终把小宝当作自己的亲生儿子,并不再生育自己的亲生子女。对于小宝来说,9年的时间几乎贯穿他的童年甚至少年,他的父爱全部来自于张某。所以张某和小宝均需要探望权来继续满足他们的愿望。
三、探望权并未排斥继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探望人既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也包括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综上,离婚后,张某有权探望继子小宝,前妻李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责任编辑:抚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