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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某地级市法院受理有效吗?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5日
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某地级市法院受理有效吗?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曾祥同 余敏章 【案情】
李果和谢进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详细约定了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合同争议条款约定“若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均可向甲市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因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发生纠纷,李果欲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谢进却欲向甲市下辖的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该案中“甲市法院”应为哪家法院?即书面约定“甲市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管辖协议不明确的,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市法院”可理解为甲市范围内的所有法院都有管辖权,该管辖协议明确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管辖协议为附生效要件的管辖协议,当级别管辖为中级法院时,该管辖协议的“甲市法院”即可确定为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议有效;当级别管辖为基层法院时,该管辖协议的“甲市法院”即为甲市范围内的多家基层法院,该管辖协议不明确的,应属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钟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此条规定的关键在于“确定”二字,“确定”不等于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受法律知识的所限,无法在法言法语上字斟句酌,约定时常出现模糊,不够明确的情况。笔者认为,即使不明确,但只要能从当事人的约定本意、价值取向、人情常理上推理所得结果是唯一的,也可理解为是“能够确定”的,是明确的。
第二、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本案中,如果诉讼标的额不能达到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或者在该市辖区内无重大影响,级别管辖应为基层法院,而依据常理“甲市”应有多家基层法院,此时依据管辖协议推论出的“甲市法院”在数量上较多,是可以选择的,不能称之为确定的,否则,同时也会造成多家基层法院之间因为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产生“推脱管辖”或者“抢管辖”现象的发生。此时,应当认定管辖协议约定的法院是不确定的,该管辖协议是无效的。
第三、本案中,如果诉讼标的额达到中院管辖的标准或者在甲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从级别管辖上可以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加之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为“甲市法院”,说明当事人有愿意在“甲市”进行诉讼的真实意识,此时依据管辖协议推论出的“甲市法院”只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家(非直辖市),此时,应当认定管辖协议约定的法院是确定的,也即该管辖协议是有效的。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管辖协议为附生效要件的管辖协议,当级别管辖为中级法院时,该管辖协议的“甲市法院”即为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议有效;当级别管辖为基层法院时,该管辖协议的“甲市法院”即为甲市范围内的多家基层法院,该管辖协议不明确的,应属无效。责任编辑:元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