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性婚姻是否意味着感情破裂?
笔者记得,曾经有个报道:
妻子林女士称丈夫没有性能力,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丈夫答辩称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判决驳回妻子的离婚诉求。
事后,妻子林女士找到媒体求说法,面对媒体的采访,法官很圆滑地回答:夫妻一方没有性能力,是可以成为离婚理由的。因为性生活也是夫妻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女方觉得没有“性福”,是有权提出离婚的。然而,法官又话锋一转,妻子称丈夫没有性能力,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所以离婚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这位法官其实已经说到核心了:每一个人都有追求“性福”的权利,无性婚姻是可以解除的,但前提需要证据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的,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可见,这种客观原因造成的无性婚姻是可以解除的。
但是,无性婚姻还有一种是一方不想跟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最为典型的是就是,一方本来就是同性恋,结婚只是用作掩饰TA是同性恋。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同样是可以认定感情彻底破裂。我们不能一方面要求她既不能从丈夫身上得到性福,又不能从婚姻之外得到性福。因为,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禁止婚外性交。
二、解除无性婚姻,需要证明什么?
①有证据证明不能发生性行为
性,是最隐私的关系之一。除了当事人,一般其他人不会知道。一旦上了法庭,必然是各执一词。
一般来说,获取这类证据的途径有两种:
一种是一方性功能障碍的诊断证明,
一类是女方处女膜完整的证明。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婚前了解时间的长短,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由法官作出综合判断。
② 一方经治疗后仍难以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