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与民间借贷“转条”本息之和保护限额相关的四个判例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31日
一、与民间借贷“转条”本息之和保护限额相关的四个判例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转条”分两款作出规定:(1)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本书作者认为,案例二在适用上述条文时忽视了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利息计算有误。案例中的前期利息以最高限额年利率24%计算后计入后期本金,后期本金再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相当于最初借款本金以年利率24%“利滚利驴打滚”,明显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举个更为通俗的例子:最初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24%,一年后借款人未偿还本息;借贷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凭证,将利息24万计入本金,本金合计124万,展期一年,年利率为24%;期限届满后需偿还的本息共计:124+124*24%=153.76万元。如果只适用上述条文第一款,该设例的前期利率并未超过24%,似乎合法,但是,根据上述条文第二款的规定,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100+100*24%*2=148万元。该设例最初计算的本息之和显然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
 
因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关键在于第二款关于本息之和的保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