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属于情势变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冯某认为新政出台属于情势变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应协议,该反诉请求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现邓某已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冯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因冯某拒绝出售房屋后,邓某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其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冯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相应费用。
冯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主张“9.30新政”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由此导致自己卖房换购目的无法实现。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9.30新政”政策的出台并未对冯某出售房屋构成障碍,也并不影响其获取房价款的合同目的,并非影响涉案合同成立和履行的重大变化,故“9.30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另外,涉案房屋不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并非解约定金条款,冯某无权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