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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赔!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5日
随着银行卡在居民日常消费中的大量应用,银行卡被盗刷现象不断出现,由此引发持卡人起诉银行要求赔偿的案件激增。但为什么有的人通过打官司能够获得银行赔偿,有的却不能?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能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也就是真卡在自己手中,一起来看下面三个案例——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赔!
苏州的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交易凭借密码进行,并开通了交易短信提示。2016年5月的一天凌晨,李先生卡内的资金被他人在江西宜春一ATM机上分四次取现18400元,产生手续费100元。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却收到账户资金变动的短信,李先生当即挂失并报警称:几天前在某餐厅刷卡结账,输入密码时,服务员在旁边,可以看到其输入的密码,这是他最后一次使用此卡;他还曾将密码告诉一位朋友,委托他帮忙取款,之后未曾更改密码。

李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院,认为某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的损失,根据双方的储蓄合同,要求某银行赔偿18500元。某银行则称,李先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尚未结束,具体盗刷原因尚不清楚,本案应中止审理。宜春某银行的ATM机未能识别借记卡的真伪,导致卡被盗刷,存在过错,而其对案涉盗刷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卡在ATM机上交易使用时,必须具备银行卡被正确识别和密码验证两个条件。一则,银行在营业过程中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在功能上具备高度身份鉴别特性从而难以复制的银行卡以及安全、保密具有高度识别能力的营业网点、ATM机等,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盗取储户资金,现原告借记卡被复制且未被他行设备识别,被告作为发卡行存在过错。二则,密码由原告设置并自行保管。原告在服务员可以看到的情况下输入密码,还委托他人代其取款并告知密码。原告对密码保管不慎,亦存在过错。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70%,原告自行承担30%。因本案涉诉法律关系属民事范畴的储蓄合同纠纷,而双方确认案涉款项系被他人操作所致,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涉嫌参与了犯罪,因此,公安机关是否侦破刑事案件,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法律对本案的合同关系进行审查,故本案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最终吴中法院作出判决,某银行赔偿李先生12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