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见证人≠保证人!一字之差却会让你损失惨重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6日
陈某的一位朋友向另一位朋友借款,陈某在这张欠条上签了个名字,结果就承担起连带还款责任。这是因为陈某没有在意“见证人”和“保证人”的不同,陈某憋屈大了!
见证人与保证人仅一字之差,很多人没有对此细想,而在民间借贷中这两个“称谓”的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日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件:稀里糊涂背上了债务
2015年9月25日,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提出借款15万元,李某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周某的账户转入15万元,周某在收到借款后向李某出具了借条,陈某在借条中的保证人处签名。
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拾伍万(150000.00)元整,月息二分,期限一年。借款人:周某 保证人:陈某 2015.9.25。”借款到期后,周某偿还了5万元后再无还款,李某遂将周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并由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辩称,陈某与周某、李某均是朋友关系,当初借款时周某、李某二人找到陈某,请陈某作为借款的见证人,碍于朋友情面,陈某才在借条上签了名,陈某说自己是“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不应由其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辩称是该笔借款的见证人,而非保证人,但其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陈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由于本案所涉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陈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息13万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