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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欲建一栋五层楼住房,发包给乙承建,乙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丙,丙将楼顶防水层部分的项目分包给丁,丁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顶摔至地面受伤,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骨折并失血性休克、颈椎骨折并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伤残一级。因丁与甲、乙、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16年3月,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3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等费用合计120余万元。 【解析】 承揽工程项目建设,须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对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发包人、转包人或者分包人如对其后手选任行为存在过失,发包人、转包人或者分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违法的多重或连环发包、转包、分包法律关系中,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赔偿责任份额如何分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之间争议也较大,故确立该类案件的裁量标准或原则实有必要。笔者认为,责任大小应以行为人造成侵害后果的过错程度为指向,而过错程度应与行为人对损害事故所可能具有的控制能力相适应,更言之,距损害事故这一“危险源”越近,越有能力防范损害事故发生,承担责任越重,反之,则越轻。 本案中,乙、丙、丁均没有工程施工资质,甲、乙、丙均对其后手的转包、分包行为或者承包后施工行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故3被告均对丁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存在过错。此外,就乙而言,在自身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形下,接受工程承包业务,接手项目后,又将该笔项目转包给同样没有合法资质的丙,因而其过错程度应大于甲;就丙而言,丙在与乙存在相同过错情形基础上,对丁的情况最为了解,并且与丁存在直接分包承包关系,因而对丁的安全施工承担更大的监督管理责任,故丙承担的责任比乙更重。 另外,丁没有合法资质而承包工程,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造成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应当超过3被告。但是,此次施工事故造成本人高位截瘫,其个人已受到并且还将受到长期的疾病折磨,对其家人也是巨大不幸,为了衡平原、被告双方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原告自担责任应适当减轻一些。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