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无过错方有权提请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8日
无过错方有权提请离婚损害赔偿,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慎重处理。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在司法实务中双方均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能否提起损害赔偿,尽管《婚姻法》第29条有了规定,但仍存有争议。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和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都很常见,对于一方过错较为容易确定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而对于双方有过错的,如一方出轨,一方婚外同居的;或者双方在纠纷中互殴均有伤害的等等,在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时,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有观点认为互殴不属于家庭暴力,不应当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也有观点认为互殴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如一方高大强壮,一方娇小柔弱时即使互殴也应当考虑实际情况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是适用法定过错相抵,还是法定过错的无限制抗辩,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属于侵权赔偿,但由于双方系夫妻这一特殊关系,且相关的损害赔偿多为精神抚慰金性质,因此过错程度高低、过错先后很难有效的套用到离婚损害赔偿上。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原则上不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的过错性质不同、造成的损害不对等或者难以平衡时,如一方出现婚外同居的情况,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配偶另一方的身体健、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双方均不支持,很可能造成利益的不均衡,身体受到伤害的一方很难得到生活上的补偿。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失程度予以平衡。
第四,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是有过错的配偶,不能针对第三方提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在离婚诉讼中产生的,诉讼的主体是夫妻双方,涉及的权益也限制在夫妻双方及未成年的子女等“自家人”,而不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尽管重婚、婚外同居必然有第三方的介入,但第三方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共同侵权的,如夫或妻一方与他人共同实施殴打、虐待等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普通侵权与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行为的竞合的,笔者认为,也应当分开起诉解决。对于他人可以依照一般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起诉,对于配偶一方,按照一般的侵权难以解决,仍应按照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