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
既然将离婚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损害赔偿,则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定性,特指《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行为,也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这些法定的禁止性行为,才可能引发离婚损害赔偿。这些行为包括:
(1)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重婚不仅包括登记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配偶一方与他人存在新的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造成离婚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情况要具有长期、稳定和持续性,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等不足以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种情况可以一次性、也可长期性,长期性构成虐待行为。但注意的是留存证据,最好有录音、诊疗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指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