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假离婚”时已处理过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李小姐与吴先生“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前段婚姻关系中所购买的两套房已经成为李小姐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与吴先生再次登记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李小姐与吴先生复婚后再离婚,这部分的财产就不再予以分割。
“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如上文所述,夫妻“假离婚”后就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双方离婚后,各自对所分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李小姐对两套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吴先生也单独对300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一观点认为,“假离婚”的男女在双方离婚后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房产纠纷应按照同居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由此看来,李小姐与吴先生在“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属如何认定,复婚后再离婚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变量。
复婚后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按法定财产制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