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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梁某某诉xx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xxxx海鲜大酒楼人格权纠纷案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在招聘广告并未明确不招女性,对于并非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不当理由仅因劳动者的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