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乘以27个月,
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
三级伤残是乘以23个月,
四级伤残是乘以21个月,
五级伤残是乘以18个月,
六级伤残是乘以16个月,
七级伤残是13个月,
八级伤残是乘以11个月,
九级伤残是乘以9个月,
十级伤残是乘以7个月。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赔偿单位: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负责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赔偿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6个月,
六级伤残是乘以14个月,
七级伤残是12个月,
八级伤残是乘以10个月,
九级伤残是乘以8个月,
十级伤残是乘以6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56个月,
六级伤残是乘以46个月,
七级伤残是36个月,
八级伤残是乘以26个月,
九级伤残是乘以16个月,
十级伤残是乘以6个月。
另外:
(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2)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3)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5、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机构: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般停工留薪工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确认后几个月就是几个月。
5、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赔偿机构:用人单位
河南省停工留薪期护理标准如下:
赔偿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2、评残后的护理费
赔偿单位:后者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30%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河南省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
(2)交通费、食宿费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实报实销
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
8、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1、医疗费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实报实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工伤康复费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3、辅助器具费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