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下岗职工再创业及吸纳下岗职工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9日
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难免会产生出一批下岗职工,国家对此持鼓励再就业、创业的态度,为此出台一些政策优惠于下岗职工及吸纳下岗职工的服务型行业。
国家鼓励下岗职工再创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税收减免政策:
下岗为从事居民服务行业,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税收的优惠政策,期限一般在开业日起一年以内;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申请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从事居民服务行业三年内可免收工伤管理行政性收费;
3、信贷优惠政策:
要下岗职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或公司,需要申请减免税的,应先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服务型企业申请认定需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① 营业执照副本;
②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④ 新办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或现有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⑤ 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⑥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⑦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吸纳下岗职工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具体政策:
(1)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