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税收征收保护举措简介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9日
1、离境清税措施。即离开中国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这是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2、税收优先原则。这里的“优先”是指三个方面:第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三,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纳税义务的承担。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报告税务机关并缴清税款,否则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或者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5、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从合同法上借鉴过来的,不再加以介绍。
6、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第一,税款的退还。对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予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 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税款缴纳3年后发现的,便不得再请求退还。第二,税款的补缴。对于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税款少缴纳或少解缴,税务机关在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请求滞纳金;3年后发现的,税务机关便丧失了请求的权利。第三,税款的追征。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税款少缴纳或少解缴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应注意,追征期3年或5年是针对纳税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情况的。若主观上有故意则属于偷税、欠税或是骗税,追征期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