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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规定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0日
20119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在201191日取得的工资,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比如,其企业采用月末发放工资(当月工资在当月末发放),因执行新税法,单位决定将20118月的工资,由201181日发放改为201191日发放。 

  若该企业自20118月起改变工资发放制度,均采用当月工资下月初发放。企业在编制8月份的工资表时,应按修改后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表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若该企业仅将8月的工资改为91日发放,9月份的工资仍在9月底发放。企业按会计规定,分别在20118月和20119月确认工资薪金;但是企业员工却在20119月份取得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员工应将两个月工资合并,仅可扣除一次减除费用。 

  如,员工在20118月份取得工资为6000元,按原税法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元;该员工在20119月份取得工资6000元,按新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两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620元。现改为201191日发放员工8月份工资6000元,930日发放9月份工资6000元,则员工将缴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比前种发放方式,员工将多缴纳525元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