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合同法二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0日
【概念】无权代理:
1、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完全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具体包括:
(1)根本未经授权;
(2)虽曾有授权但已过期;
(3)虽有授权但超出了授权范围。
【概念】表见代理:
1、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一切表面特征。
2、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案例】张某是甲公司管理日常用品采购的负责人,为方便张某与供应商谈判,甲公司给张某出具了代表公司采购产品的授权委托书。后来张某与甲公司发生不快,张某离开公司。但甲公司未及时将授权委托书拿回来。张某拿着该委托书,以甲公司的名义继续与某供应商谈判并签订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后张某收到货物,拒不付款。该供应商找到甲公司要求付款,遭到甲公司拒绝。
【问】1、供应商能否要求甲公司付款?2、若甲公司付款后,能否向张某追偿?
【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
【法条】1、《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概念】2、违约责任种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赔偿损失(约定损害赔偿金、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拓展】在实践中,许多合同中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没有多大意义。
一方面,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定的,无须约定;另一方面,《合同法》中对于违约的制裁,基本上都授权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往往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没有如何识别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则既未将法律所赋予的约定权用足,也未能对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界定提供帮助,根本达不到通过合同约束双方行为的目的,这样的约定也就形同虚设。
1、约定违约后计算损失的范围
采用这一方式约定损失范围时,应将处理违约事项而产生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充分考虑后全部划入损失范围,以便在违约发生时将损失转嫁给违约方。
特别是律师费问题:目前通行的作法是合同中有了约定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但律师费的计算金额有不确定性,如果可能则应进一步加以约定,以便在诉讼中去的法院的支持。
【例】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除承担总房价10%的违约金外,还要承担出卖人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预期利益等)
2、约定违约后支付的具体金额
用这种方式约定违约责任,其特点是简单明了、举证成本低。但也有缺点,就是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导致对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减少,因而要把握好具体的尺度。
【例】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广告画面安装到位,乙方应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3、违约金占某一基数的具体比例
这种方式相对灵活,并会随基数的变化而变化,可以随损失的大小而索赔不同的金额,但一旦过高也可能受到审判机关的调整。
【例】若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缴纳房租,承租方应按当期租金的30%向出租房缴纳违约金。
三、合同的表述质量
(一)结构体系的清晰度
1、完美的合同必须具备明晰的结构体系,使人一眼能清楚制作者的思路,理解制作者的目的,即使不看具体内容也能大致看出合同是否完备。
2、有些合同不顾篇幅的长短,既不划分章节,也不设置标题,给合同的审查人为地设置了障碍。
3、标题体系不仅是合同条款内容的标志,更是制作者对合同不同内容归类和安排思路的体现。对于合同,尤其是篇幅较大的合同,合同的结构体系应以标题体系的形式体现,给阅读的人带来方便。
(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1、合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问题。所要解决的是围绕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及制约交易的客观条件,如何通过严谨的思维判断,有效组织合同的各方面条款共同保障交易目的的实现。个别严谨的条款如果不能与其他条款通过严谨的思维有机地组织
在一起,严谨的条款也会降低甚至失去作用。












































2、整体思维的严谨度在合同中要充分落实到用词的一致性、表述的一致性、逻辑的一致性、术语的一致性等方面。有些合同中甚至出现前后称谓不一致的情况,往往既自称为甲方,又使用企业的全称、简称;或者是对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缺少条件限制;甚至有些条款之间存在冲突。
(三)语言表达的精确度
合同中的任何语句都有可能成为今后双方争议的焦点,或是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点。因此,合同语言无论是标点符号、词汇、句子、语法等均须仔细推敲、反复斟酌,选用最精确的方式加以表述,确定合同中不存在词义含糊不清、前后意思矛盾的文字表述,并在必要时解释关键词的定义以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使文字表达最接近所要表达的本意。此外,尽可能使合同只有一种解释,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不给任何想通过不诚心行为牟利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1、合同语言的规范性
合同用语应使用正式的书面语,不能使用书面口语、广告语体(如吹捧的语言)、商业信函语言(如使用),表述语言应符合中国内地的习惯,所使用的词汇必须精确,词汇搭配必须规范,句子结构必须符合语法,句间关系必须流畅。
2、用词、用语的精准性
用词在理解上应具有惟一性,不能有歧义。合同中的关键词在容易发生混淆时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的解释,一些模糊的概念也要避免在合同中出现。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守约方非违约方,其实这两个概念很不科学。因为一方违约不等于另一方守约非违约方来约定,当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时便不存在守约方。
3、程度、范围的可衡量性
在日常的口语中有大量习以为常但是语意不明确的词语,如长期立即损失较大重要等词其实是一种主观判断的标准,以上以内等词很多人并不明白其是否包括本数在内,因此不同的衡量尺度,就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为避免这些约定成为空话或是产生争议,必须在合同中将此类表示程度、范围的词尽可能转化成有具体可识别指标的表述方式,以便于判断和识别。如将长期立即规定为若干天,将损失较大规定为损失达到多少金额,将以上规定为××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