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将实行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将实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申请A级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请B级资格企业的注册资本需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取得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货物品种相对较多、不能由同一企业生产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可以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