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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
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
原则等各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故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当事人的民事权
利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之外,刑民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因此,
尽管刑事上未经追赃,但由于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程
序解决,故民商事案件应该受理。(2)根据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追赃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
序,只有经过追赃、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提起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应该受理。
 关于未经追赃,民事案件是否因未经追赃而应中止审理,存在两种观点:(1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
件中对于被告方损失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
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具体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民事法律关
系的、受害人以法律关系相对人为被告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行为人
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退还部分
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应给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刑事案件尚未作
出最终判决的,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并可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扣除
问题。受害人以犯罪行为人和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
偿责任。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不影响民事判决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判
决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在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或无法追缴的部分承担
赔偿责任,并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问题。如果民事责任承担者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
人的损失,事后追缴的赃款应当直接发还民事责任承担者。(2)根据前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
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由于未经追
赃,在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民事责任
主体的赔偿数额必须等待刑事追赃结果之后方能确定,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需等待刑事追赃结果,故在刑事上追赃
之前,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