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的中国公民与健康证明
(一)相关规定
1.《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发布,2010年修订,但下述条款并未修订)第九章 传染病监测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2.卫生部、公安部1989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第三条:“经批准出国的劳务、留学、定居人员及其他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出国前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签发健康证明。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人 员出境时检验健康证明,对没有健康证明者予以补办。对未办好上述手续者,视情况可以阻止出境,如有必要,边防检查站可给予协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上《申请须知》:
“……凡属于法定健康检查对象的,需认真填写申请表,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健康检查;…… 经批准出国劳务、留学、探亲、定居及其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为法定健康检查对象。”
(二)上述规定的比较
上述规定关于中国公民出国前办理健康证明的内容是一致的。
二、回国的中国公民与健康证明
(一)相关规定
1.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发布,2010年修订,但下述条款并未修订)第九章 传染病监测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2. 卫生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1989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条:“在国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回国,以及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 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必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 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 入境后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劝其进行 体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上《申请须知》:
“……凡属于法定健康检查对象的,需认真填写申请表,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健康检查;……在境外居住三个月以上回国的中国公民为法定健康检查对象。”
(二)上述规定的比较
第一、卫检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外居住最短时间是“1年”,而通知却规定的是“3个月”。“须知”遵循后者的规定。
第二、对于回国的中国人,卫检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申报健康情况并进行健康检查”,而通知规定的是“出示健康证明或进行健康检查”。依据前者的规定,即使能够提高健康证明也应进行健康检查。但很显然后者的规定更合理。
三、入境的外国人与健康证明
(一)相关规定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发布,1994年修订,2010年再次修订) 第一章 入境
第六条:“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注:2012年通过,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没有与“健康证明书”相关的规定。)
2.公安部、卫生部1987年发布的《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要求提供健康证明的对象:1、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包括其随行家属)……”
第三条:“对于须交验健康证明的外国人,我签证机关在受理其入境申请时,须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内容的健康证明书。如果该证明书系私立医院签发,则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3. 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发布的《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与《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时应遵守的五项原则。其中第五项规定如下:
“外籍人员办理验证手续时,应提交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包括HIV抗体、梅毒血清学和胸部X线检查结果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签发验证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由健康检查单位进行缺项补检或体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上《申请须知》:
“……凡属于法定健康检查对象的,需认真填写申请表,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健康检查;……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属于法定健康检查对象……”
(二)上述规定的比较
第一、卫检法实施细则与“若干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在签发机关的规定上略有不同:前者是“所在国政府制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经过公证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而后者规定“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或经过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
第二、质检总局的《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是笔者找到的唯一一个规定健康检查单位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外籍人员进行缺项补检或体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上述“须知”的规定是错误的。因为不应对所涉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只应要求其提供健康证明。
(三)其他思考
如果来华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人入境时未携带健康证明的话,该如何处理呢?上述规定皆未涉及此问题。
实践中,对于未携带有效健康证明的外国人,检验检疫机构通常要求其前往指定机构接受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