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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世界各国户籍制度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23日
  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

  法国

  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日本

  日本:实行的是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

  韩国的户籍制度

  在李氏朝鲜时代存在着两班、常民等级制的戸籍制度(良民男子也有户牌),日本殖民时期改用了日本家族式的户口制度。基于户籍制度而实行的征兵制是非常严格的。近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户籍制度造成了某些人权侵害和男女歧视的事实,韩国已于200811日废止了户籍制度。

  港澳地区

  目前,香港和澳门均未有实行户籍制度。

  中华民国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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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法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中华民国台湾户籍制度可溯及自日治时代,当时的日本政府为顺利统治台湾,便利用户籍制度搜集台湾人民的个人资讯,以做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直到二次大战结束,国民政府接收台湾,户籍制度的地位仍未改变。

  直到终止戒严,恢复户警分立的正常状态,户籍制度的地位才逐渐转换成国家为遂行社会福利的工具。

  现行台湾的户籍制度系依户籍法之规定办理,主管机关为中华民国内政部,主要分为身分登记及迁徙登记。举凡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涉及身分变更者,皆属身分登记之范围,此外,人民迁出原户籍地后三个月内,应至迁入地申报迁入登记。政府每十年举办一次户口普查,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查缉并不严格,除了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兹核对的证件。

  户籍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住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离开台湾超过二年的国民会被户政机关主动办理迁出国外,须提凭中华民国护照入境才可恢复户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选举权人须于选举区设籍满四个月,否则会丧失参政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