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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05日
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
    一、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
   
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二、 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
   
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
   
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
   
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