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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出资瑕疵股东的限权
作者:达爱民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6日

出资瑕疵包括抽逃出资和增资瑕疵。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统称为瑕疵股东。对瑕疵股东可以做出如下限权:第一,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相应合理限制指瑕疵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非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第二,瑕疵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或者返还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即该股东不得以出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在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期,并且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请求瑕疵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瑕疵股东不得以出资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第三,限制瑕疵股权禁止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第四,当瑕疵股东转让瑕疵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瑕疵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股份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款的,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