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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年休假中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何理解?
作者:殷运健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5日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5日,李某到建筑公司从事设计岗位工作。2016年4月12日,李某与建筑公司因休带薪年休假发生争议,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其2015年、2016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00元。庭审中,建筑公司认为李某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决定不予批准李某的年休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李某认为自己此前已在前单位工作4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应该享受。否则,建筑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裁决建筑公司支付李某2015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00元。


【争议焦点】


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如何计算。


【案情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经仲裁委庭审查明,李某此前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明已有4年工作时间。李某2015年9月5日开始到建筑公司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建筑公司没有安排李某休带薪年休假,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按照李某2015年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应享受年休假1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00元。李某2016年的未休年休假因提出仲裁申请时没有与建筑公司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同时2016年度尚未期满,仲裁委没有支持李某2016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员评析】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应是职工累积工作的时间,职工可以用此前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记录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等予以证明,而不是本案中用人单位理解的应在本单位工作12个月以上。本案李某在建筑公司工作前已有4年工作时间,具备了带薪年休假法定条件。2015年9月5日开始到建筑公司工作,该建筑公司应在2015年度期满以前统筹安排李某享受带薪年休假,否则,应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李某主张的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劳动法库点评】


关于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一定争议,北京高院拟出台的指导意见对这个问题解释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23、如何理解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假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而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享受带薪年假应“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第一年时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第一年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