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辩护工作
作者:殷运健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1日
一些人认为刑事辩护的“主战场”是在法庭之上,他们认为律师在法庭之外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近年来辩护律师在庭审之外,特别是在庭前辩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就取得非常好的效果,最终被撤销或被不起诉。由此可见,律师的辩护重心不应只放在法庭之上,还应当注重庭前辩护。
那么,到底该如何做好庭前辩护工作,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呢?
一、何为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桩刑事案件自刑事立案到庭审判决,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作为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中间过渡期,是指案件从侦查机关(部门)进入检察院后,由检察院开始介入并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经审查后对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提起公诉等处理意见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审查起诉阶段为何能实现有效辩护
(一)可能性分析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决宣告无罪(667+372=1039人);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22万人,对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42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656+420=1076人)。由此可见,我国在2015年各级法院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仅为0.08%(1039/1232000*100%=0.08%),2016年各级法院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仅为0.088%(1076/1220000*100%=0.088%)。这些数据告诉我们,要想在审判阶段实现无罪辩护,其难度不可谓不大。
那么,再让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相关数据,看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实现有效辩护的概率是多少。根据最高检2016年、2017年发布的《工作报告》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决定不起诉25778人(10384+131675+25778=167837)。2016年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批捕132081人、决定不予起诉26670人(10661+132081+26670=169412)。
通过对上述相关数据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2015年和2016年审查起诉阶段的无罪率是审判阶段无罪率的近160倍。通过在审判阶段中的庭审辩护使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的概率仅为0.08%,而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撤案、不捕、不羁、不诉”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实质性无罪结果的概率却是前者的近160倍。这些数据的对比,充分地告诉了我们,刑辩律师的工作重心不应只放在法庭之上,还应当注重庭前辩护。
(二)可行性分析
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和其内部考核制度。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是平行的国家机关,互不隶属,其权力是独立和平行的。检察院在诉讼程序中,不能完全以追诉犯罪为目的,而应当秉承客观中立的立场处理案件。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质决定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居于裁判者的角色,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将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终结在审判前,而不是任其进入审判程序。
此外,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制度也是实现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的可行性因素之一。虽然中央政法委已经决定取消各类执法司法中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但是仍有部分检察机关因为惯性使然,采用一种形式上不考核,实质上考核的方法对待无罪判决率。在这种隐形的考核制度下,一个无罪判决对于检察院和检察官而言,不但会与评优评先无缘,之后的职务晋升也极有可能遭受影响,甚至将面临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后置弊端。在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外部因素的干扰,检察机关将会毫不犹疑地将可能被法院判无罪的案件拦截下来,以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撤案等方式将案件终结。
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常见的问题
(一)不重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辩护形式化。
一些律师之所以不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将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缩减或刻意将辩护重心放置在审判阶段,其根本原因在于害怕过早地暴露自己的辩护策略,提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夯实证据,造成审判阶段辩护工作的被动和不利。但是,这种到审判阶段再“临门一脚”、“搞突袭”的辩护策略是否可行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此可见,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是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的。因此,这种“临门一脚”的突袭式辩护策略是否可行,是值得大家考量的。
(二)辩护工作粗放,没有标准和规律可循。
一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对辩护工作很重视,但却颇为粗糙,没有实现辩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比如会见工作,有一些律师在会见时只携带几张白纸,却未对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相关判例进行检索,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在会见过程中,问的都是一些没有营养的话,诸如“在里面还好么?生活上有什么需要么?衣服够穿么……”进行的是一种类似于唠家常式的会见,却未对案件涉及到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解与核实。
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目标
根据秦建军律师所传授的课程,其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实现的目标归纳总结为“三不一退”,即不羁(更变强制措施)、退补(退回补充侦查)、不重(少罪、轻刑)以及不诉(不提起公诉)。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我们不应当、也没必要采取“临门一脚”的突袭式辩护策略,我们应当将辩护重心前置,重视和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打好 “阻击战”。在侦查阶段,应当做好捕前、捕中和捕后的辩护工作。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是递交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实现不逞捕;在提请逮捕后至决定批准逮捕这7天的批捕期内,可以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实现不批捕;在批准逮捕后,可以递交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实现无羁押必要性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递交与无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量刑情节、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等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实现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
试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重罪变更为轻罪、数罪变更为一罪、主犯变更为从犯,《起诉书》、《量刑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显示出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等情节,变更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等,这些一系列的成就,谁又能否认它们是属于律师的有效辩护呢?
因此,刑辩律师要最大限度地打破审查起诉阶段的封闭性,保证那些权益可能受裁判结论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能得到公正的对待,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这种公正对待的核心其实是使他们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得到尽可能充分的尊重。
五、审查起诉阶段的“七要七不要”
第一,要勤奋,不要懒惰。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在办案态度上一定要勤奋,不要懒惰,因为勤能补拙,因为天道酬勤。采取积极的辩护方式,形成辩方的证据、材料和逻辑。
第二,要敢于质疑,不要思维固化。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要敢于怀疑一切,敢于质疑一切;不要让思维定式束缚我们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切忌想当然办案。
第三,要走现场,不要走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对有的案件要走现场,而不要走过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辩护律师尽可能的走入现场,发现案发现场的蛛丝马迹、疑点,而案件的真相、转机、辩点乃至突破点也许就在其中。要相信,证据是会说话的。作为刑辩律师,如果能站在一定的高度,换一个更为宽阔的视角,用一颗更开阔的法律之心去看待证据,聆听证据,你会听到证据在和你说话的,它会向你诉说着不可能的重现。
第四,要敢于破而后立,不要墨守成规。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敢于先破而后立,敢于在辩护战略上大胆设想,敢于在辩护战术上小心求证,而不要墨守成规。
第五,要标准化、精细化辩护,不要粗放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要实现标准化、精细化辩护,总结、归纳办案经验,形成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和规律,实现各类法律意见书的规范撰写,注重辩护的精细化。
第六,要与时俱进,不要固步自封。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要与时俱进,善于将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我们的武器和战斗力,比如使用诉讼可视化技术、思维导图、大数据、三维动画、图表等有形载体及工具,使案发现场或案件过程得以最大限度的逼真在现,赋予证据以新的生命力,构建我们辩方的法律事实。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可视化工具,进一步提高律师可视化表图、思维导图等诉讼可视化工具的制作技能,使其更具有逻辑化、视觉化,成为自己办理业务的好帮手。不要固步自封,成为新技术的门外汉。
第七,要知己知彼,统一战线,不要四面树敌。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要知己知彼,换位思考,学会站在办案机关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形成检控思维。搞好统一战线,方能百战不殆;不要四面树敌,以致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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