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交通事故的调解
作者:支忠祥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4日
交通事故的调解
1,损害赔偿调解的时间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 因伤致残,从定残之日起;
(4)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调解书的出具
当事人必须共同向交通警察提出调解请求,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3,终止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 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 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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