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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法院欠款2.4万元 百姓如何维权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3日
导读:法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能够进行相应的民事行为,也要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其作为国家机构的特殊身份而获得特权。 法院欠款2.4万元
近期,某区一家饭店店主曹女士反映,2009年到2013年期间,某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前来吃工作餐多达300次,一共花费24078元,至今仍未结账。对此,当时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之一王先生介绍,之前农信社和法院有个协议,答应给报销这笔餐费,据其所知,这笔钱已经划到了法院,但不知为何还没给曹女士
而据某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先生解释,“这种事情是不可能的”,欠饭钱的行为属于当时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和单位本身无关,建议曹女士直接对当时签字的欠钱者进行起诉。
百姓如何维权
法院在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应该和普通百姓一样平等,严格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评判,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在借款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讨债时遇到债务人想尽方法逃避债务时,作为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有经验的民贷律师咨询,必要时还应该委托律师,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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