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伤玩游戏骨折 被判自担五成责任
商家未充分提醒游戏风险被判承担另一半责任
翟先生在昌平区某商业广场参与某广告公司组织的品牌宣传活动中,不顾自己右手曾经骨折,仍参与“大力士”游戏,而在使用游戏锤砸游戏机器时,导致右臂再次骨折。为此,翟先生将商场与广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昌平法院审理后判决广告公司支付翟先生医疗费及相关损失49109.17元。
2013年3月8日,翟先生在某商业广场参与某广告公司组织的商业活动游戏时不慎右臂受伤,他到医院就诊时告诉医生,其右前臂曾于2011年骨折并进行过手术治疗。经诊断,翟先生系右桡骨骨折,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翟先生出院后,找到商场及组织活动的广告公司索要赔偿,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翟先生随即将上述两单位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翟先生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广告公司也申请对翟先生的新伤和旧伤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翟先生右桡骨骨折的损伤符合十级伤残,新伤和旧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商场表示,其对广告公司经营场地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商场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广告公司则认为,广告公司已在活动现场由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翟先生应对本次活动的安全性有充分了解,且翟先生明知自己右臂有伤,仍然执意参加本次活动,因此翟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与广告公司无关。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在选择击打游戏进行品牌宣传活动时,未能充分提醒游戏参与者游戏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翟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右臂曾发生过骨折的情况下,未能量力而行,仍然使用右臂参与测试力量的击打游戏,也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翟先生和广告公司对本次事故应该各承担一半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广告有限公司赔偿翟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109.17元,商场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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