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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数据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自2013年6月起,发布并运营一款名称为"酷米客"的实时公交APP。2015年11月,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被告”)为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车来了"APP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和信息查询的准确度,被告指示其5位员工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原告服务器内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及其5位员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对此判决结果均未上诉。
本案的争议点之一就是被告使用原告的实时公交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其"酷米客"APP与被告的"车来了"APP都是为客户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服务的公交数据系统,因此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后台的数据是其花费巨大的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获得的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给原告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被告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原告的海量数据,势必削减原告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攫取其相应市场份额,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原告和被告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且两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软件实时公交数据属于公共信息;被告经过深圳市交委许可,享有原告软件数据的使用权;原告数据可自由访问,被告获取原告数据的方式合法,被告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软件的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定,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得案外人深圳市交委的许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市交委已获原告许可其使用该软件的数据、且该被许可人可以再授权他人使用。被告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原告"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实为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隆安点评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中国,数据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原告是数据的权利人,对数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本案中,安装有原告自行研发的GPS设备的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会定时上传公交车实时运行时间、地点等信息至原告服务器,当"酷米客"APP使用者向原告服务器发送查询需求时,"酷米客"APP从后台服务器调取相应数据并反馈给用户,凭借预报的准确度和精确性,相较于其他同类软件,"酷米客"APP软件可取得竞争上的优势。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系"酷米客"APP著作权人,对该软件所包含的信息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享有合法权益。
2.数据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无形财产属性 
        公交车实时运行的查询数据越准确及时,使用原告软件"酷米客"APP软件的用户也就越多,软件的市场占有份额也就越大。因此,鉴于"酷米客"APP后台服务器存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其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
3.原被告是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 
        本案中,原被告均系经过企业登记部门合法核准成立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且原被告各自开发的"酷米客"APP软件和"车来了"APP软件,均系为用户提供定位、路线规划、实时公交信息位置等服务,二者用途相同,存在竞争关系。
4.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获取数据并用于经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酷米客"软件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虽然系免费提供公众查询,但获取数据的方式须以不违背该软件著作权人原告意志的合法方式获取,即应当通过下载"酷米客"手机APP或者登录谷米公司网站等方式来查询,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谷米公司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该数据用于被告APP的经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和201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但对上述四个条件无实质性影响。 
        本案的启示在于,如果己方数据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人在未经己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数据,就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己方权益;如果他人数据满足这些条件,那我们就不能随便使用这些数据,在使用前需经他人的授权同意,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和对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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