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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近年来,各地频现遗腹子争产案。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继承纠纷,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胎儿出生后请求继承遗产
        2008年,于某与被继承人申某丙结识,2010年7月,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2010年10月12日,申某丙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此时,于某已怀孕七个月。2011年1月9日,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出生。经查,申某丙遗产包括: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兴园北区×室房产一处;申某丙生前向大连欣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预交款5万元。

法院判决:申某甲有权继承遗产。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有权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遗产分割时,继承人之间可以就遗产分配进行协商,但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申×3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故其死亡后,原告申×1、被告王×、申×2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申×3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遗产分割的问题,现王某已公证声明放弃对回龙观房产的继承权,故由回龙观房产出售转化的购房款182万元由申某甲、申某乙继承,由申某乙给付申某甲相应款项;本院仅判决确认对该预交款项应当继承的份额。考虑到申某甲年纪尚幼,无论成长、求学均需要较大物质保障,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于申某甲分得遗产的份额给予适当倾斜照顾,故申某甲主张继承售房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申某甲有权继承遗产。

律师说法:遗产继承纠纷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胎儿(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为什么还要赋予其继承权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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