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母相继离世同胞兄长强占遗产
三原告系同胞姐妹关系,被告系三原告之兄。原、被告之父张XX于1993年11月19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陈XX系原、被告之母,于2013年6月27日因肺癌死亡。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陈XX于2010年8月31日因原居住房屋拆迁安置取得,享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三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尽到无微不至的赡养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三原告到诉争房屋去祭奠时,不想被告将诉争房屋的钥匙更换并强占了诉争房屋,使三原告及家人无法对被继承人的亡灵从精神上予以慰藉。故起诉要求判令: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原告按被告应继承的份额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由三原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并分别给付被告83912.5元作为被告应继承份额补偿,被告张四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予以配合。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被告。被继承人于2013年6月27日死亡,张XX于1993年11月19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70%;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被告应平均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为方便执行,要求诉争房屋由三原告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继承,由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补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陈XX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告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被告应当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陈XX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006950元,本院予以照准,考虑客观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由三原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并分别给付被告83912.5元作为被告应继承份额补偿,被告张四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予以配合。
律师说法: 遗产未被分配继承人应如何完成法定继承?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陈XX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一般情况下,如无特殊证据证明,原、被告应当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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