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日晚上,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120急救车舍近求远送医途中死亡。后赵女士家属将救护车所属的法院告上法庭。救护车舍近求远,其所属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未就近施救致病人死亡
赵女士是在和丈夫吴某出去遛弯时不慎被撞的。吴某起诉称,事发后,他拨打了急救电话。120赶到现场后,将赵女士抬上急救车。
吴称,出事地点离昌平医院很近,但急救车却执意将病人送往位于新街口外大街的二炮总医院。途中因为未得到及时施救,导致妻子的病情急剧恶化,不得不转送至沙河医院。因路上耽误时间过久,赵女士未到达沙河医院就已死亡。
吴及家人认为,昌平医院急救车违反了北京市急救网管理制度,违背了就近救急的施救原则,耽误最佳抢救时间,导致病人很快死亡的后果,遂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0多万元。
医院:家属要求去积水潭医院属要求,欲将伤者送往积水潭医院,后因伤者病情变化就近送往沙河医院抢救。院方还拿出病情告知书,告知书上写有我要求送往积水潭医院,并有吴某的签字。
法院:医院曾修改病情告知书
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昌平医院事后有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鉴定虽未认定积水潭三字为事后添加,但认定告知书上家属签字及医生签字不符合同一时期形成的特征。此外,经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平医院对赵女士的救治行为存在缺陷,不能排除此缺陷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008年7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昌平医院在转运赵女士的过程中,未遵守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则,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此外,昌平医院存在事后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其行为有过错。遂法院判定急救车所属的昌平医院赔偿赵女士家属14万余。 本文摘自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昌平医院庭审中否认执意送伤者去二炮总医院,而是按伤者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