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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休的年休假能否跨年度使用?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1日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当职工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休完年休假时,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职工本人发扬风格,自己悄悄作废,不再提出补休或补偿的主张。当然有的是顾忌饭碗不敢提出异议。二是单位按规定给予补休或补偿。三是职工不肯放弃而单位又不愿给,以至引发争议,甚至对簿公堂。
  第一,并非绝对不能跨年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所以像你们这种情况,我认为单位可以按此规定操作,或新年安排补休或允许职工合并使用,一次性解决。
  第二,支付报酬有前提。法律明确,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里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并不是一律支付报酬就可以了,安排不安排年休无所谓了,其实支付经济补偿是有前提的,即“经职工本人同意”,否则就算给过钱,也是违法的。
  第三,可向劳动人事部门或工会组织反映,要求查处。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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