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自愿加班受伤也应认定工伤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1日
李某在某矿业公司从事爆破工作,公司与其约定实行计件工资,李某下班后通常会自愿加班再多完成一次爆破。2011年12月10日19时许,李某在加班过程中被爆破的石头砸伤头部,造成八级伤残。但是,公司以李某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为由,否认李某是工伤,拒绝赔偿。遭到拒绝后,李某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虽然李某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的,但是李某加班从事的是公司规定的劳动内容,并且李某经常自愿加班的情况公司早已知悉,也未加以制止,李某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李某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社局遂认定李某为因工受伤,并做出了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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