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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预期违约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4日
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有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点是:
  (1)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侵害的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将在履行期到来之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2)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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