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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5日
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一)主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签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主合同能够顺利的执行,若主合同本身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成立或尚未生效,那么作为从属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效。
(二)主合同有效,但保证人资格不具备。法律明文规定以下身份的人不能作为但保人,即使签订但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1.国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三)但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中有两方合伙,欺诈另一方的,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四)违反国法律法规,损害国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合同,都不能损害国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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