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怎么界定?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4日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怎么界定?离婚关于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支付问题,通常表述为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那么如何认定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的关键,有的认为需要抚养到大学毕业,有的则以为抚养到十八周岁。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结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该条解释,可以确定,父母须承担承担抚养义务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分为以下两类:
1、尚在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此处应包括未成年及成年);
2、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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