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未按约定取得所有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案情简介:未按约定取得所有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2014年3月4日,雷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雷某购买A公司开发建成的位于商品住房一套,购房总价605507元。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4年12月26日前交房,雷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日期应为2015年12月26日,而实际雷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已逾期547天。合同还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雷某在约定时间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A公司自约定时间至雷某实际取得所有权证之日按日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雷某违约金。因A公司的违约导致雷某受到损失,为维护雷某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雷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A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协助雷某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雷某的实际损失及本案实际,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4178元。据此,判决如下:A公司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支付逾期办证(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书)的违约金4178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A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证(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书)的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同时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又补充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同时提供书面委托手续;未提供书面委托手续的,视为买受人未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合同签订后,雷某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公司也按约向雷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在交房当日雷某向A公司支付了相关办证所需费用,且A公司也认可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雷某接收房屋时)均由雷某委托A公司方协助办理相关缴费及办证手续。按照原、A公司双方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协助雷某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本案中A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前为雷某办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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