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被勒令退学求情未果刺伤教务科长,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7日
被勒令退学求情未果刺伤教务科长
被告人李某某为北京某大学环能学院制冷专业06级学生。上大学之前,李某某获得多项获奖证书。但是大学期间,李某某不怎么用心读书。大一下半学期时三门功课不及格,依照该校规定李某某被列为试读生,大三上半学期又因成绩不合格被二次列为试读生,而按照规定,若有两次试读就勒令退学。李某某于2009年2月16日下午来到学校教务处办公室,欲向教务处处长求情。但是,与教务科科长发生争吵,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原本自残的尖刀刺伤了教务科科长。经鉴定构成轻伤。后李某某跳桥自杀未遂。李某某投案自首,其家人与教务科长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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