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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计算补偿金要注意什么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1日
1、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收入是税后收入。
有关部门指出,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这里的“税”,指的个人所得税,“费”指的是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会会费等。
2、计算补偿金的年限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所有工作时间的累计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要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这里未满一年,仅指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情况,不包括超过一年的情况。
3、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同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20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4)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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