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原合伙人所欠工资 新合伙人是否有偿还责任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5日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债务属于例外,新入伙人入伙时,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其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鉴于拖欠的工资属于债务的一种,自然也必须从其规定。另一方面,《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