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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证券的风险控制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1日
第十八条 严禁会员对本所透支。

  对财务状况恶化和经营风险较大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重点监控,必要时可采取提高保证金金额、限制交易等紧急措施防范风险。对不能正常履行清算责任的,本所可采取限制交易、暂停交易、取消会籍等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

  第十九条 会员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内部稽核、营业部管理、资金清算及交易系统管理等工作。

  会员稽核部门负责检查会员各部门及会员所属营业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况。

  会员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会员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会员对本所及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 会员交易系统管理部门应对会员及所属营业部的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数据安全等实施有效管理,并达到下列要求:

  1.电脑、通信系统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按照本所有关交易及结算数据接口规范要求设置,保障与本所撮合系统和结算系统准确、高效的数据传送;

  2.会员应根据上述规范制定和完善内部电脑交易管理制度;

  3.柜台电脑系统必须对每一笔委托申报实施证券和资金的前端明细核查,防止卖空、买空发生;

  4.电脑及通信系统应建立备份,关键设备应具容错性,并制定定期故障检测及病毒检测的操作规程;

  5.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对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及电脑系统中的数据严格管理,防止资料或数据丢失、泄密或被篡改;

  6.本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和清算文件,其保存期应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