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依什么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31日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