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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变相辞工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劳动者怎样应对以“调岗”、“降薪”等方式的变相辞工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公司以自主经营权为由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降低员工工资、变更工作地点,给员工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以至于公司以员工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为由变相的辞退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员工怎么样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是公司现在安排我做这个岗位,下个月铁定完不成绩效考核。”在工作中对于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往往有这样的困惑与担忧。员工面对这样的困惑时,对于自己的岗位被调换,要敢于动用“拒绝权”
 
从《劳动法》规定出发,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用人单位一旦在劳动合同中就工作内容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属于违约行为。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出发,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即岗位)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的。如果单位将劳动者的岗位无故调离,其行为必定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由于调岗必定带来绩效考核的提高或降低,继而导致劳动者收益的减少,故劳动者发现调岗有可能损害自己利益时,有权利拒绝调岗,法律也将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行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为由任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用人单位调岗应具备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客观上超出劳动者实际技能,实质上是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岗位迫使其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月薪遭“腰斩”,要敢于行使“恢复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被无故降至合同约定以下,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即属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有的薪金水平,如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对劳动者作出合理的指示命令,且劳动者应当接受。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该指示命令权的行使必须限定于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给付的合同目的。从劳动合同签订的目的来看,用人单位用工是让员工为其经营目标的实现付出努力,期间需要用人单位各要素统筹配置、协调运作,用人单位此时可以对劳动者岗位分工进行调整。而劳动者在工作中并非只为了获得报酬,还包括通过劳动来实现自我价值等。因此,合理确定劳动关系双方合同目的时,必须平衡用人单位经营的需要和劳动者通过相应的岗位工作获得报酬及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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