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为房屋时,由于继承人有多个,且有可能该房屋被一个继承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割该房屋是个麻烦的问题。留有房屋,如何继承房产?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房屋继承纠纷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92年原、被告的父亲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间房屋,宅基四至为:南邻原告、北邻卜某、西邻高某、东邻胡同。该财产一直未分割。因被告占有,原告和被告协商分割未成,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依法分割父亲遗产房屋一处。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的父亲王某生前有房屋三间,宅基四至为:南邻原告、北邻卜某、西邻高某、东邻胡同。1992年原、被告的父亲王某去世。2014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依法分割其父亲遗产房子一处。经查验,原告诉称的房屋因时间久远现已倒塌不存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一份户名为王某的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用于证明原告、被告父亲的遗产一处,被告称该房屋于1974年分家时,已将该房分给被告,但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原告表示房屋没有了,要求分割该宅基地。被告表示分家已分给我了,不同意分割宅基地。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原、被告诉争的遗产即房屋已不存在,故原告主张继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继承该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而属于村集体所有财产,故本院不予分割。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留有房屋如何继承房产?
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父亲的死亡证明等。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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