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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般担保的竞合情况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注:(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1)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物权法》此规定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根据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